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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超速违章处罚
内容 关于扶风县交警队于2023年11月22日15点46分对于陕AQ25H5在宝鸡市扶风县25省道3公里+400米(法汤公路扶风段),方向描述由南向北的处罚,依据:《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 号文件,第二条 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三)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四)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第四条、严格执行证据标准。使用测速取证设备记录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的规定。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清晰地记录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过程,包含不少于两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幅图片上应当叠加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测速方向以及道路限速值、车辆行驶速度值等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综合上述情形,该处罚明显不当,请求处理
附件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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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FFXXZXX20241101818 提交时间 2024-11-30 11:42:0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我们已转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2023年11月22日15时46分许,陕AQ**H5小车在扶风县25省道3公里+400米(法汤公路扶风段)超速10%以上未达20%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处罚。有关问题说明:1、关于测速设备设置问题该测速点于2016年经实地调研和充分论证设置,经过层层审批,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设备经过技术检测认证,标志标牌依规设立,事前向社会进行了公布。2、关于违法照片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规范》,该起违法抓拍了2张照片,时间精确到0.01秒,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综上所述,杨某此次违法行为证据确实,程序合法,不存在其所说的明显处罚不当问题。


答复时间 2024-12-03 16:38
附    件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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