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8808/2024-15405 发布机构: 扶风县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8-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扶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扶风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15 09:31:16 浏览次数:

扶政函〔2024〕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和《扶风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全县除天度镇鲁马村、韩家窑村、强家村、永平村、晁留村、闫马村6个村,法门镇刘家村、黄堆村、农林村、杜城村4个村共10个山区行政村以外的平原行政村区域为禁燃区;东至召公镇作里村边界,北至天度镇鲁马村边界,西至城关街道办万杨村边界,南至绛帐镇前进村边界,不含全县集中供热、水泥、石灰窑等合法的燃煤企业及储煤企业,禁燃区总面积579.93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要求,禁止使用下列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工作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燃煤锅炉除外)应在2024年年底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必须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禁燃区内已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城中村、居民区、餐饮市场、沿街门店和商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烧烤摊点全部进店入室烧烤,禁止焦(木)炭烧烤。

(六)禁燃区内禁止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工作职责

各镇、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信局、县教体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一)各镇街、园区管委会

1.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

2.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取缔、农村清洁能源替代等禁燃区建设任务;

3.加强对禁燃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4.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县发改局

1.禁燃区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大力推动风力、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系统。

(三)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1.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在禁燃区内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

2.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县住建局

1.负责推进全县集中供热热源建设和管网敷设工作,不断扩大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2.加强城市热力管网配套建设,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

3.鼓励农村新建房屋采取《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

4.在禁燃区,对建筑工地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管控要求。

(五)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执行煤炭质量控制标准,开展煤质专项检查及抽检。

3.在非禁燃区,加强散煤生产、销售企业储煤场所检查,纳入产品质量抽检范围。在禁燃区,对市场门店、步行街门店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管控要求。按照职责和时限要求取缔洁净煤配送中心及销售网点。

4.加强召公镇荣和工贸有限公司、陕西顺天泰工贸有限公司监督管理,禁止将煤炭直接销售给居民散户。

5.采暖季每月、非采暖季每季度对散煤销售网点取缔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实现检查全覆盖。

6.严厉打击走街串巷、游击兜售散煤行为。

(六)县城管执法局

1.对城区禁燃区内沿街门店和商户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

2.对城区禁燃区内流动摊贩、便民摊群点商户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责令限期停用或改正。

3.负责对城区禁燃区内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县公安局

配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做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淘汰取缔工作。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行政部门移送的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犯罪的,以及暴力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县行政审批局

1.禁止在禁燃区内立项、备案、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负责办理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3.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在禁燃区内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

(九)县农业农村局

1.完成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散煤替代。

2.在禁燃区,对农业设施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管控要求。

(十)县商信局

按照职责和时限要求取缔洁净煤配送中心及销售网点。

(十一)县教体局

对禁燃区内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按照规定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管控要求,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围绕承担的主要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和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按期完成禁燃区建设任务。

(二)深入宣传发动。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宣传禁燃区相关规定,引导群众不使用高污染燃料。县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参与度,为禁燃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禁燃区建设和检查指导有关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或组织拆除,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六、附则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全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扶政函〔2020〕25号)同时废止。

扶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