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8808/2024-06024 | 发布机构: 扶风县人民政府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4-01-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春节将至,民生消费进入旺季,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价格违反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各相关经营者要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按照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