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8808/2023-13264 | |
发布机构:扶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05-08 09:35:20 |
名 称:扶风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扶政发〔2023〕10号 |
解读:扶风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扶政发〔2023〕10号
扶风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2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规划,成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监管行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同时,要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度要求和工作措施,从人力、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盯重点,全面自查。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对照管理办法,重点对病媒生物防控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进行完善或更新,对辖区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对相关资料、记录等进行完善,对辖区、网格、系统内环境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认真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抓实落细各项工作推进,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到标准要求。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利用宣传栏、LED屏、网络等宣传载体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环境卫生整治等健康卫生知识和技能。要广泛动员群众,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和环境卫生整治“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场所、进机关、”活动,共同开展区域内控制活动。要发挥村(社区)服务中心、卫生室的作用,将病媒生物防制、环境整治作为重点内容,持续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加强督导,促进实效。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对辖区、监管行业防制工作进行督导,结合效果评估情况,督促辖区、系统内各级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各项工作达标。县健康办将适时开展暗访检查,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进展缓慢的镇(街)、部门予以通报。
扶风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
宝政发〔2023〕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以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原体传播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指导、监督和考评等。
(四)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承担市爱卫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协调、联络、推进等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密度监测工作,对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爱卫会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技术监测和评价。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食品流通场所、集贸市场、药品经营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筑工地、自来水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地下污水管道等相关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园、广场绿地、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及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教育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幼儿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水利部门负责对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公路沿线两侧管护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汽车客运站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八)文旅部门负责对A级旅游景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作为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科普知识宣传活动。
(九)文物部门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业生产废弃物、畜禽养殖粪污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农田灭鼠及鼠药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十一)发改部门负责对粮食储存等重点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商务部门负责对大中型宾馆、酒店、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发生的各类妨碍公务事件,配合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经营服务单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
(十四)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东站负责对火车站、高铁南站等相关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县(区)爱卫会工作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等预防控制活动,并配合做好孳生地调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一)医院、宾馆、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地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河道、湖泊、沟渠、水库、水源地等区域由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
(二)林区由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
(三)农田由经营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区域由市或县(区)爱卫部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卫生标准,培养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做好住宅和庭院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区)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区域,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防蝇网、防蝇帘、防蝇柜(罩)、灭蝇灯、挡鼠板、防鼠网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七)采取机械或生物、化学等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八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治理、垃圾、污水与粪便处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开展有关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九条 市爱卫办、县(区)爱卫会应当定期组织对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同级爱卫部门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员要参加同级爱卫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及标准培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操作人员要参加同级爱卫部门组织的实用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市爱卫办、县(区)爱卫会可以建立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
第二十七条 生产用于环境卫生消杀病媒生物药品的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方可生产。生产以农药为原药的卫生消杀病媒生物药品,需进行农药登记和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进入市场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应有中文标明的名称、许可证号、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厂名和厂址。鼠药、灭鼠毒饵的包装上必须有明显警示标志。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
第二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从事预防控制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剂和器械,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建立服务档案。接受委托提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服务合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三十二条 市爱卫办、县(区)爱卫会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指由病媒生物传播引起的一类疾病,如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等,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造成一定影响。
孳生地,指适宜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生长繁殖的场所,如沟、池、闲置积水器和小型积水坑洼、垃圾堆放场所、厕所、粪便池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