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8808/2023-13265 | 发布机构: 扶风县政府 |
生成日期: 2023-05-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原文链接:扶风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扶风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规划,成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监管行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度要求和工作措施,从人力、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顺利开展。
2、紧盯重点,全面自查。要严格对照管理办法,重点对病媒生物防控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进行完善或更新,对辖区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对相关资料、记录等进行完善,对辖区、网格、系统内环境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认真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抓实落细各项工作推进,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到标准要求。
3、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宣传栏、LED屏、网络等宣传载体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环境卫生整治等健康卫生知识和技能。要广泛动员群众,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和环境卫生整治“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场所、进机关、”活动,共同开展区域内控制活动。要发挥村(社区)服务中心、卫生室的作用,将病媒生物防制、环境整治作为重点内容,持续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4、加强督导,促进实效。要定期组织对辖区、监管行业防制工作进行督导,结合效果评估情况,督促辖区、系统内各级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各项工作达标。
《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经宝鸡市政府202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1日签发公布,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起草背景
2015年原《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宝政发﹝2015﹞19号)已失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规范经营服务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提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水平,需重新制定文件对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予以明确。
二、起草目的和过程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卫健委牵头起草了《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市级各部门意见建议,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该《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202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4月1日以宝规〔2023〕003-市政府003公布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共6章36条,包括总则、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罚则、附则六个部分。
第一章(第1条-9条),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明确了病媒生物主要是指鼠、蚊、蝇、蟑螂。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爱卫机构及市、县(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第10条-21条),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明确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的重点场所。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公民、各县(区)爱卫会、各责任单位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具体措施。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
第三章(第22条-29条),明确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明确了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在同级爱卫部门进行登记。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员、操作人员要参加同级爱卫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明确了向社会公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药物及其生产企业、器械的管理。
第四章(第30条-32条),明确由各级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组织专业机构开展效果评估。明确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五章(第33条-34条),明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责任人及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第六章(第35条-36条),明确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是指由病媒生物传播引起的一类疾病,孳生地是指适宜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生长繁殖的场所。明确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