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8808/2021-08975 | |
发布机构:扶风县政府 | 发布日期:2021-12-02 17:39:42 |
名 称:扶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风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扶规〔2021〕007—县政府003 |
扶政发〔2021〕16号
扶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扶风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扶风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扶风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包括范围:
1.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
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第四条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第五条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或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
第六条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七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限至2035年。
第八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镇(街)为单位进行,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九条 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纳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充分尊重农民自主经营意愿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第十条 对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对已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永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规定标准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与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发生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镇(街),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镇(街)主要负责人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第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批准、超过批准数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或者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8日起施行。2007年7月6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扶风县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