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8808/2021-08972
发布机构:扶风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1-12-02 11:12:11
名  称:扶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扶规〔2021〕005—县政府001

扶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02 11:12:11 浏览次数:

扶规〔2021〕005—县政府001

 

 

 

扶政发〔2021〕14号

 

 

 

扶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扶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扶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扶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乡统筹步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30号),市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宝政发〔2014〕4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宝人社发〔2019〕7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  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与村工作站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工作站或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现场办理,镇(街)或村经办人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缴纳档次及补贴标准

第七条  将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每年缴费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8个档次。参保居民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第八条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以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的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30元、45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原政府代缴费标准不变。

第九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财政缴费补贴,即进口补)。补贴标准为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5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800元补贴90元,缴费1000元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各承担25%。分别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次月拨付到位。

第十条  有条件的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组)、社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集体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  重度残疾人参保按100元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补贴。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特困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十二条  缴费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组)、社区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三)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全部转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第二十条  建立老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养老补贴,即出口补)制度。现阶段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至69周岁每人每月130.5元,70至79周岁140.5元,80至89周岁150.5元,90周岁以上160.5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承担93元、省财政承担10元,其余部分市、县财政各承担50%。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县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  参保缴费起始日,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二条  对参保缴费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每多缴费一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充分运用财政补贴杠杆,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按年不间断连续缴费,尽可能多地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努力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增加部分市、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0周岁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人员。

第二十四条  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者,应按当年规定标准补缴(含利息),财政补贴部分也由个人补缴,从缴清次月起享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根据中、省、市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和统一部署,统筹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化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支出户,县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要求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度预算草案,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大批准后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十条  县人社局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政府财政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二条  财政专户中结余的基金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规定开展集中归集投资运营、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县人社局每年筹集结束后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具体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及时办理。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以确保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七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具体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业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也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县财政要按照参保人数每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需要。

第三十五条  建立领取待遇资格月审年检制度。认真搞好待遇审核、审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加大对享受待遇人员资格确认、监管和检查力度。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应从领取养老金次年起,每年集中年检一次。由镇(街)、村(社区)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年检时,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自主年检或亲友协助年检。卫健、公安部门要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口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经办机构每月要在逐级认真审报统计的基础上,通过与卫健、公安部门统计的死亡人员信息比对,进行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况确认。切实搞好月审年检工作,提高月审年检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防止虚报冒领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参保档案。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长期妥善保管,对城乡居民的参保要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在实现市、县、镇(街)、村(社区)四级联网办公的基础上,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一网联”的信息化手段,加速实现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便捷、规范、优质、高效服务。

第八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八条  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执行,符合条件者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入,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按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转移标准,全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认可其缴费年限。

第四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特困供养、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评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人社局是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承担;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参保及享受待遇资格审核、养老金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卫健、公安部门要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提供人口基础数据。农业、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十五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考评,对积极组织实施、管理严格规范、任务完成好的镇(街)的做法和经验及时通报表彰,对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积极推进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的,由县人社局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待遇的,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从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扶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扶政发〔201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