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8808/2021-08629 发布机构: 扶风县政府
生成日期: 2021-1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关于《扶风县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1-11-01 15:34:16 浏览次数:

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关于《扶风县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草拟的《扶风县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917—5218288

邮寄地址:扶风县县城新区南三路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电子邮箱:125300575@qq.com

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5日

              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1日

 

 

 

扶风县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根据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宝市财办资〔2020〕1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自愿出资、按份共有、房屋自住、专款专用”的原则,实现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与保障对象产权共有。

1.自愿出资原则。尊重保障对象意愿和经济条件,利民惠民,不诱导,不强行。实行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不得超过其数量的二分之一(包括增量和存量)。

2.按份共有原则。按综合成本中政府与保障对象各自出资份额明确产权比例,政府最低持有10%比例的产权份额,保障对象最高持有90%比例的产权份额。

3.房屋自住原则。实行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仅限保障对象家庭自住,严禁私下转租、转借、转让、抵押,严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4.专款专用原则。共有产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及偿还贷款本息等。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具体工作,县发改、财政、民政、物价、监察、税务、自然资源、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四条 保障对象。共有产权保障对象为符合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申请共有产权的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已入住或取得入住资格的保障对象可直接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第五条  产权比例。实行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持有10%比例的产权份额,保障对象持有90%比例的产权份额;凡取得90%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减免政府产权应缴纳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私有产权无论比例大小,土地性质、房屋性质不变。

第六条  产权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价格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住房的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税费优惠幅度、土地价值、朝向、户型、坐落、折旧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  签订合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位置、户型、房号、面积,明确共有双方的产权份额、应付房款的支付形式、租住政府产权应缴纳的租金标准、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约定交房时间、物业管理、产权证办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付款方式。保障对象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款,房款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可在总房款的基础上优惠3%;分期付款分三年付清,第一年支付总房款的3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总房款的40%、30%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共有双方应根据各自产权比例确定缴费比例。

第九条  权属登记。取得90%产权比例的保障对象缴清房款后,可申办房屋权属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根据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证明书”和共有产权原始合同、价款支付凭证,在“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产权比例份额”字样及准予上市交易的日期,并载入《房屋登记簿》。首次办证除缴纳房本成本费外,免收房屋权属登记费和房产交易费,二次交易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并注明“划拨土地”。

第十条  交易管理。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自入住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等)。确有特殊原因者,可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原售价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回购,回购后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5年,经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批准,可上市交易,政府优先回购,也可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群体中,将私人产权部分进行交易,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所得收益归私人所有。如产权人去世,其共同申请人或法定继承人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回购。

第十一条  自动放弃。保障对象确定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或签订合同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房款的,视为主动放弃。签订合同并缴纳首付后,申请放弃者,应从首付中扣除房租后,办理退款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本房共有产权所得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及有关单位报送房屋资产情况和资金收取情况,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房屋资产和资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  规范管理。

1.取得并拥有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资格的保障对象只享有一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机会,已拥有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其它住房保障。将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的,不能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2.对擅自将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或改作其它用途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谎报居住条件而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资格的家庭,取消入住保障性住房资格。已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无条件限期原价收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房租,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4.共有产权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准予上市交易之前,只能用于自住,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改变使用性质且拒不整改的住房,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收回或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入住户保障资格。

第十四条  享受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共有产权,自房屋交付或办理共有产权当月起,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政府投资部分不得试行共有产权,单位投资部分可以试行共有产权,产权共有办法可参照本细则,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确定,并报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在共有产权资格审核、产权转让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以及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2025年  月 日 自行废止。

 


 

 

附件1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主卡片


卡片编号



住宅套数



资产名称



账面价值



产权所有人



累计折旧



产权证编号



账面余额



位置



项目总投资



建设日期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竣工决算日期



占地面积


平方米


交付使用日期



保养维护单位



备  注













说明:

1.资产名称为该公租房项目名称。


2.产权所有人是指不动产产权登记证载明的法人单位全称。


3.位置是指该项目不动产产权登记证注明的具体位置。


4.建设日期是指开始建设日期。


5.竣工决算日期是指批准办理竣工决算的日期。


6.交付使用日期是指首次分配保障对象使用的日期。


7.住宅套数是指该项目中用于居住的住宅总套数。


8.账面价值是指该项目入账价值。


9.账面余额=账面价值-累计折旧。


10.项目总投资是指该项目总投资规模。


11.总建筑面积是指该项目住房房屋建筑面积。


12.占地面积是指该项目产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13.保养维护单位是指物业管理或保养维护管理单位名称。


14.各单位还可在该卡片样式基础上自行增加管理需要的资产信息内容。

附件2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子卡片

 

子卡片编号


账面价值


主卡片资产名称


累计折旧


资产类型


账面余额


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首次开始使用时间


租金标准


元/月

此次开始使用时间


使用状态


累计使用时间


当前使用人


备  注


 

    说明: 1.该卡片从属资产主卡片,住宅部分按套数,非住宅部分按独立使用功能

    单独建卡。

    2.主卡片资产名称是指该子卡片从属资产项目名称。

    3.资产类型包括大开间、一居、二居、三居、其他等5类,

    其他包括公共用房、车位、经营性用房、设备设施用房等房屋建筑物。

    4.地址是指幢号、单元和房间号。

    5.首次开始使用日期是指首次使用的日期。

    6.此次开始使用时间是指现使用人开始使用时间,房屋闲置的则不填。

    7.累计使用时间是指该资产自投入使用累计使用的月数。

    8.账面价值=资产建筑面积/对应项目总建筑面积*对应项目资产总账面价值。

    9.累计折旧=资产建筑面积/对应项目总建筑面积*对应项目资产累计折旧。

    10.账面余额=账面价值-累计折旧。

    11.租金标准是指合同约定的月租金应收款,未出租的房屋可以不填此项。

    12.使用状态包括正常在用、逾期在用、闲置三种。

    13.各单位还可在该卡片样式基础上自行增加管理需要的资产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