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8808/2020-03814 | 发布机构: 扶风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0-06-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扶风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草拟的《扶风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917—5216899
邮寄地址:扶风县县城新区周礼路冠森三号楼城市管理执法局
电子邮箱:ffzf2018@163.com
截止时间:2020年7月1日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年6月12日
扶风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2号)及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市政府《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宝政发〔2019〕1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有害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凡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驻地部队、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按照补偿运输和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正常运行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县发改委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城市垃圾处理成本变化,报县政府同意,适时调整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第六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按照简便、易操作、低成本的原则收取,设置城市垃圾处理费专户。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城市垃圾处理费的代收代缴,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垃圾收缴集中点或者转运站。环境卫生管理站负责将垃圾清运至垃圾处理场。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环境卫生管理站委托代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可以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由环境卫生管理站直接向住户收取。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并由专用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缴费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拒绝缴费,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可酌情减免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特困户;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福利院的福利对象;
(四)城中村特困户。
第十二条 县财政、发改、审计、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清算上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垃圾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具体实施,逐步探索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
第十四条 医疗废弃物处理由市上统一收集暂不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止年 月 日。
扶风县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属 性 | 项 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处置费 | 收集、运输费 | 合 计 | ||||
个人缴纳 | 城市居民住户 | 3.00元/户·月 | 3.00元/户·月 | 6.00元/户·月 | ||
单位缴纳 | 县城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 1.00元/人·月 | 1.00元/人·月 | 2.00元/人·月 |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不计入单位人数 | |
经营者缴纳 | 酒店、宾馆、饭店、招待所 | 1.00元/床·月 | 1.00元/床·月 | 2.00元/床·月 | 按床位数50%计收 | |
商场 | 0.20元/米2·月 | 0.20元/米2·月 | 0.40元/米2·月 | |||
美容美发、汽车修理、车辆清洗、五金、百货、烟酒、影剧院、茶座、酒吧、歌舞厅、小型诊所、洗浴中心、网吧等经营性门店 | 0.50元/米2·月 | 0.50元/米2·月 | 1.00元/米2·月 | |||
餐饮摊点、瓜果蔬菜、肉禽等集贸市场摊位 | 5.00元/摊·月 | 5.00元/摊·月 | 10.00元/摊·月 | |||
集贸市场、服装、布匹、小百货等摊位 | 1.00元/摊·月 | 1.00元/摊·月 | 2.00元/摊·月 | |||
小型茶水炉(燃煤) | 10.00元/座·月 | 按运量15.00元/吨 | ||||
设有住院床位的医院 | 1.00元/床·月 | 1.00元/床·月 | 2.00元/床·月 | 按床位数的50%计收 | ||
属 性 | 项 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处置费 | 收集、运输费 | 合 计 | ||||
经营者缴纳 | 道路开挖 | 1.00元/米2 | 按运量15.00元/吨 | |||
新、改、拆除建(构)筑物 | 按建筑面积 新建:1.00元/米2 拆除:2.00元/米2 | 15.00元/吨 | ||||
汽车客运 | 按进(出)车辆总座位数:0.5元/座·月 | 15.00元/吨 | ||||
汽车货运 | 按进(出)车辆吨位数:1.00元/吨·月 | 15.00元/吨 | ||||
铁路客、货运站 | 按上年实际产生量10.00元/吨预交 | |||||
餐饮业缴纳 | 1、50平方米以下 | 1.00元/米2·月 | 1.00元/米2·月 | 2.00元/米2·月 | ||
2、51-100平方米 | 0.90元/米2·月 | 0.90元/米2·月 | 1.80元/米2·月 | |||
3、101-500平方米 | 0.80元/米2·月 | 0.80元/米2·月 | 1.60元/米2·月 | |||
4、501-1000平方米 | 0.70元/米2·月 | 0.70元/米2·月 | 1.40元/米2·月 | |||
5、1000平方米以上 | 0.60元/米2·月 | 0.60元/米2·月 | 1.20元/米2·月 | |||
单位或个人 | 垃圾填埋场缴纳 | 10.00元/吨 | 指未事先缴费的车辆 城中村、镇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