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8808/2020-03805 发布机构: 扶风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生成日期: 2020-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扶风自然资源局 关于《扶风县统一征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12-12 17:08:31 浏览次数:


扶风自然资源局

关于《扶风县统一征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自然资源局草拟的《扶风县统一征地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917—5213044

邮寄地址:扶风县县城新区南一路县自然资源局

电子邮箱:ffgtjb@163.com

截止时间:4月14日

                                                    扶风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25日

 

 

 

扶风县统一征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土地征收有序实施,保障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市政府关于统一征地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凡建设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一征地工作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为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村组群众的宣传教育、意见征求和征地环境保障等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政策把关、技术服务及审批手续的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统一征地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用地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实施土地征收,不得违反规定与被征地单位或村组商定征地事宜。

第六条  依法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对在征地工作中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无理取闹,以给群众争利为由,煽动群众闹事和在地面附着物补偿中,对补偿值期望过高,补偿要求脱离实际,借征地发横财,漫天要价,拒不接受合理的补偿,严重影响征地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司法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救济途径。

第十条   征地补偿登记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进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被征地人员安置具体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听证等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对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的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标准制定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剩余人员的安置,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监督实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标准制定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拆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中、省、市立项实施的基础设施、铁路、交通道路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公益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因土地征收而造成当地农民人均耕地达到失地农民标准的,可申请上报为失地农民,享受失地农民优惠政策,同时可采用免费就业创业培训、择业优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偿费集体统一管理使用等途径和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经营开发、兴办企业。

第十七条  统一征地中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为套取补偿资金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苗木、林木等,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与被征地村组进行结算,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费的收取、管理、使用情况,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尽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并接受县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造成地上、地下路、渠、管、线等改建迁建的,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属于公有的,由产权单位自行改建迁建,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经确认登记后,按标准适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对征地任务大,工作配合紧密,进展顺利的镇(街)、村、组可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可预见的事情,工作经费控制在2000元/亩以内,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对在统一征地中违反国家规定收费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财政、审计、纪律监察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一征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30日发布的《扶风县统一征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