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8808/2020-03802 | 发布机构: 扶风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
生成日期: 2020-03-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扶风县城镇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草拟的《扶风县城镇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917—5216899
邮寄地址:扶风县新区周礼路冠森三号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电子邮箱:ffzf2018@163.com
截止时间:2020年4月6日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年3月17日
扶风县城镇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县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确保国家园林县城品质不断提升,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所在地的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全县城镇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在城镇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全县城镇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把全县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规定在全县城镇建设资金中安排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共建等形式参与全县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第六条 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全县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绿化方案并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式单位(居住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县城镇绿化建设计划应当重点安排城镇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建设。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 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地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
第十一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50%。
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建设:
(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县、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绿地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城镇绿地建设中的问题,并对绿地建设给予指导。
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同意。
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涉及绿化工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居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标牌。
第十四条 城镇应当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鼓励对既有建筑进行立体绿化改造。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移植树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实施城镇绿化规划、改善城镇绿化面貌,成绩显著的;
(二)对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三)检举或者制止破坏绿化行为,效果显著的;
(四)举报城镇绿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经查实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依照《扶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8月12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扶风县城镇绿化管理实施办法》(扶政发〔200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