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8808/2020-03796 | 发布机构: 扶风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
生成日期: 2020-01-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扶风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有效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大气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规定时间段县城区和部分镇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广大农村不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扶风县县城新老区及城乡结合部、法门文化景区、法门镇区、周原博物馆所在的庄白村、召陈村、绛帐新老镇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3.桥梁、涵洞、隧道;4.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5.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区;7.居民住宅小区。
第二条 全年禁止在第一条所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和其余时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在禁燃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再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农村广大群众要积极响应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安排,从自身做起,不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使用环保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
第五条 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督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和沿街兜售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七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非法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焰火集中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或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
第十三条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热线:县公安局:110
县生态环境局:12369
县应急管理局:5215981
县城管执法局:5216899
县市场监管局:5211556
特此通告
扶风县人民政府
2019年 12月 29 日